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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常识

[ 作者:网络┋来源:网络┋发布:admin┋日期:09年01月15日┋阅读:322次┋字体:  ]

1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

作品的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即制片人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者。
    3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数字形式;
    ▲表演者的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
    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表演者的表演 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5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6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有哪些?
   a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b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c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d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e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 ( 名称 ) ,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f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g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h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 ( 名称 ) 以及报酬标准的。
    7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的民事、行政责任:(2006 年7月1日 起 生效)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或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或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 ( 名称 ) 以及报酬标准的;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责任: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提供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提供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单位犯前款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9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 2 - 5 倍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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